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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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7 22:46:17
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新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结合当前实际,现将《东丰县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08〕27号)作如下调整:

  第一条调整为:新被征地农民是指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自2008年1月1日起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统一征地后,剩余承包土地不足原承包土地面积三分之一的村集体成员中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及以上人员。

  第六条调整为:新被征地农民按下列标准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缴费额为男62100元,女82800元。月领取养老金345元。具体如下:男个人按30%比例缴费18630元,村集体按40%比例匹配24840,财政按30%比例补贴18630元,女个人按30%比例缴费24840元,村集体按40%比例匹配33120元,财政按30%比例补贴24840元。

  删除第七条。

  第十条调整为:建立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基金制度。从统筹基金中计提风险基金,每年按当年筹资总额的10%计提,风险基金达到年度筹资总额的30%后不再提取。县财政局要单独开设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风险基金管理财政专户,建一个财政专户,负责两项资金管理,分别记帐。县社保局设立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专户及风险基金管理专账。风险基金按规定动用后应及时补充,保持一定的规模。

  以上调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东丰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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