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

作者头像
平编辑
2024-05-28 12:51:46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市民联发〔202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

  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银保监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通化市民政局

  中共通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通化市公安局

  通化市财政局

  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化市自然资源局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通化市应急管理局

  通化市审计局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化市医疗保障局

  通化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通化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通化市消防救援支队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通化监管分局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力构建部门联动、协调一致、职责清晰、系统完备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防范和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重大风险隐患,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全面推动养老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执法。建立健全完备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引导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逐步提升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服务能力,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多元结合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

  三、工作任务

  (一)突出监管重点  

  1.强化备案监管。对符合条件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做好现场核查,针对发现的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安全、财产安全的风险,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养老机构建筑、消防、医疗卫生、食品、特种设备、环保等重点事项未达到承诺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对出现无法核实的承诺事项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到现场处理。对登记后已开展服务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的养老机构,属地民政部门要加强提醒,督促相关机构尽快进行备案。

  2.强化安全监管。本着“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养老机构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规范》(GB38600—2019)有关要求。民政、住建、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整治,摸清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及房屋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提请属地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住建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备案。消防救援部门、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相关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民政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监管,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消防安全与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有关标准。市场监管部门督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对食品原料来源、加工、存储等重点环节监管,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卫健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资质的审查审核,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督监管,指导规范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进行监测及监督检查。

  3.强化从业人员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员工岗位工作制度,定期在机构内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提升员工综合素质,预防欺老虐老事件发生。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安全工作、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本岗位工作资格。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检查,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管,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人社、民政等部门做好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人社部门要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严格开展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强化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教育部门要加强院校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和管理工作等方面人才的培养力度,满足养老服务特色人才需求。公安部门、民政部门要依法惩处养老服务机构内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对相关责任人列入行业监管“黑名单”,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4.强化资金监管。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要监督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使用和筹集养老服务资金,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发改、民政等部门依法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和建设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监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审计部门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项目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情况加大审计力度。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银保监部门抓好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民政、金融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力度,加强日常风险提示、政策宣传和警示教育,提高对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

  5.强化运营监管。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化解矛盾;建立健全入院评估制度,服务协议、风险告知制度和协商调节机制。市场监管、公安、民政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扎实开展针对老年人产品及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清理整治。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违法违规占地行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行为,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市场监管、民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部门要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行为,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方案》(吉政协调办〔2020〕75号)等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各部门在监督检查或接到投诉、举报线索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情况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书面抄告等方式移送有关部门。

  6.强化突发事件应对。按照国家、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要求,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理和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人员责任分工,购置配备预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和应急演练。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规范、行业标准,明确安全责任和预防措施;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养老服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安委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进行报告。

  (二)强化监管措施

  1.抓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与相关部门协同监管工作,共同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检查事项清单,并结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修订和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组建消防安全、医疗安全、食品安全、住房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应急管理、人员管理、服务管理、运营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民政部门牵头成立联合检查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方式、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纳入当地政府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总盘子统筹实施。各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安全隐患突出或情况紧急的需立即依法依规进行妥善处理,确保彻底消除风险隐患。

  2.做好信用监管。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时,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应及时予以办理;要规范信用承诺书格式,指导备案申请人按照消防、建筑、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如实做出书面承诺;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在相关信用网站自愿注册信用信息。政数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整合形成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信用公示系统或政府部门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共享和在线披露。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无证无照运营等恶劣经营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3.做好信息共享。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实现监管智能化、精准化、规范化。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及时采集养老机构基本信息,运营情况、补贴发放、安全管理及养老护理员从业经历、职业技能等级、职业信用等数据信息。卫健部门依托基层公共医疗服务机构,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信息,形成健康管理基本数据档案。人社部门要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领域共享复用。政数部门、民政部门要建立养老机构信用信息数据集,推进有关数据集共享。

  (三)落实监管责任

  1.强化政府主导责任。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范、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督促落实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依法依规监管,并将监管结果及时、规范、准确向社会公开。各部门要共同加强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监管体制机制。

  2.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组织程序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运营管理等方面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运营管理、安全管理、风险防控、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对于暂停服务、停业和责令关停的养老服务机构,明确处置措施,压实养老服务机构安置老年人主体责任,依法进行资产清算处置。

  3.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主动公开基本信息、服务项目、规章制度、收费标准等事项,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要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及时研判、化解养老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营造全社会支持、关心、监督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到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在养老服务监管领域出现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要组建由民政部门、住建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等部门参加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专班。各级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文件要求及决策部署,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督导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加强督查指导。各部门要进一步压实部门责任,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按照“谁检查,谁验收”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跟踪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各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探索建立县(市、区)业务管理部门与乡镇(街道)协调协作机制,切实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养老服务监管职责、措施、成效及工作进展情况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到养老服务领域。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推动养老服务监管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发挥典型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优质快速发展的良好行业氛围和社会氛围。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责任部门重点职责分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负责制定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政府指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教育部门:依照权限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内(技工院校除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加强相关院校养老服务专业建设,培养高素质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人才。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依法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改部门、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等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依照职责权限做好院校外和技工学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安全监管。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

  政数部门: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推动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实施失信惩戒。加快推进网络互联互通,不断提升“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对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支撑能力。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应急疏散灭火预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

  银保监部门:依法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免责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刊发或转载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 部分资讯、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网删除。 更多精彩资讯可关注康养通, 或访问网站 https://www.kangyangtong.cn/
本文标签:
本文标题: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

0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