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养老服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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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9 17:16:25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养老服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做好全省养老服务等级评定工作,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着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开展2023年度养老服务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依据

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暂行办法》(闽民福〔2017〕66号)、农村幸福院按照《福建省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5/T1955-2020)等级评定标准分别执行。养老机构评定办法按照《福建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闽民规〔2022〕11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参照该《办法》执行。

二、组织实施

(一)评定时间。

(二)评定机构。

(三)评定要求。

(四)申报要求。

1.新参评对象。

期满对象。

3.名称规范。养老机构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

三、工作要求

一)目标任务。

(二)评定纪律。

各设区市(平潭)应在4月底前完成一、二、三、四级评定工作和五级申报工作,并向省民政厅提交五星级申报材料(含申报表、自评报告),联系人:王靖夷,电话:0591-87553027。

附件:1.福建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

2.福建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报告

3.2023年度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申报表

               

                               福建省民政厅

                             2024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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