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部分补助标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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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9 18:32:25
关于调整《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部分补助标准的补充通知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管县民政局、财政局:
近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银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鲁发改社会〔2021〕319号),对农村幸福院省级运营奖补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根据文件规定,现将《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鲁民〔2021〕21 号)中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标准调整为:对符合条件、经评估达到1星级、2星级、3星级的农村幸福院,省级分别按照每处每年最高6000元、7000元、8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奖补,所需资金从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市结合省级奖补,综合考虑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运营服务质量等情况实施差异化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和方案由各设区市制定。各地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安排,抓紧制定完善2021年度农村幸福院差异化运营奖补标准和工作方案,于6月18日前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联系人:李海彦,联系电话:0531-86921692,电子邮箱:sdmzylc@shandong.cn。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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