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20 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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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1 22:45:30
青海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20 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 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 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健 康委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 2020 年养老院服 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46 号) 要求 2020 年是专项行动的收官之年,在巩固前三年整治成 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现就有关要 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 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重要指示精 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着力防范和化解 养老服务领域重大风险,不断推进我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长 效机制建设。到 2020 年底,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全面实 施,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普遍推行,养老机构 服务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准备工作有序开展,养老院重 大安全隐患基本消除,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长效机制逐步健全,社会对养老服务满意度持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 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统筹做好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服务秩序 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 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疫情发展态 势及时调整完善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策略,在疫情防控常态化 条件下有序恢复养老服务秩序。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 际对《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 二版)》中的出入管理防控措施作出适当调整,其他防控措 施仍要严格落实。在保证入住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前提 下,逐步恢复正常服务秩序,支持养老机构正常运营。

(二)全面开展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 月-6 月,依据《关于全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重大隐患排 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青民发〔2020〕28 号),对全省范 围内运营的养老机构(含未备案登记的)全面排查,摸清辖 区内养老机构存在的风险隐患,特别是消防隐患,建立底数 台账,列出操作性强的整改措施,限时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5 月底-6 月初,各市州安排检查工作组对养老机构进行交 叉检查,省民政厅在交叉检查工作结束后召开专题座谈会, 听取各市州自查和抽查情况汇报。 (三)抓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 标准实施准备工作。加强《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以 下简称《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宣传推广,组织开展分级培训和评估,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对既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含前期专项行动中尚未整 治到位的重大风险隐患),同时又不符合《安全基本规范》 的养老机构,要依法依规限期整治到位;拒不整治或无法完 成整治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 缔,守好养老机构安全红线和底线。对只是不符合《安全基 本规范》的养老机构,各地民政部门要联合消防、住建、卫 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和支持其在国家标准 生效实施前整治达标。各地民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 机构准备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督促指导,2020 年 底前实现 60%以上的养老机构提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积极落 实《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 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 号),组织开展先行先试。 修改完善我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2020 年底前,全省 养老机构普遍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实行 全流程公开,为养老服务市场公平竞争和老年人知情选择提 供参考。

(五)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推动建立健全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指导各地各 部门将综合监管制度落实到位,建立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齐 抓共管的机制。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 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标准规范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 的新型监管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 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 执法事项,完善养老机构服务纠纷预防和处置机制。要以落 实养老服务基层政务公开为抓手,督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公 开本行政区域内经过登记、备案的机构名单,以及已掌握的 未经登记、备案的机构名单,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加强养老 机构监管。开展养老行业“会商会诊”活动,针对性地制定 提升方案,促进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有新提升。

(六)继续实施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 造提升工程。继续贯彻落实《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 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 见》(民发〔2019〕80 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 人社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 知》(民发〔2019〕83 号),必须落实机构法人登记,并 于 6 月底前,将法人登记信息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 统(ylfw.mca.gov.cn), 完成首次填报并及时更新。2020 年底前,重点提升现 有县级供养服务设施照护能力,强化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 员兜底保障,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加大 机 构内护理型床为建设力度,年内至少新增 1000 张护理 型养老床位,由各市州民政局分配至各养老机构;要着力加 大机构内无障碍设施改造力度,配备协助失能老年人基本生 活服务辅助器具,2020 年 12 月底前,“三区三州”县级供养服务中心护理型床位必须达到 70%。2022 年底前,按照 填平补齐的原则,在每个县(市、区、旗)至少建有 1 所 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 施(敬老院),优先满足辖区内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 专业照护需求。

(七)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利用 省本级和地方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通过以 奖代补等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 防安全管理要求,针对经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养老机构进 行有效整改。优先改造贫困地区和农村民办养老机构。具体 改造范围和工作程序由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审 核确定。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 责消防审验。到 2021 年底,全省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 施配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满足 需要,达到安全服务要求。

(八)集中整治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结合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地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养 老服务机构集中排查整治活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一时 难以整改的隐患,列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力争在三 年内基本整改完毕。推广“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做法,推 动养老服务机构每半年向社会作出 1 次消防安全承诺。指 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严格落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 号)和《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 2020 年,打造行业标杆示范单位;2021 年,全面推广典型 经验做法;2022 年,有效落实行业标准化管理。消防救援机 构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加强工作检查协调,提供消防技术服 务。

(九)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落实好省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青 政办〔2020〕30 号)和《关于印发 2020 年全省职业技能提 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20〕49 号)要求, 各地民政部门联合人社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养老护理员职 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措施,按期完成 1200 名养老护理员培 训指标任务。编制《养老护理员培训规程》,组织开展养老 护理员、养老院院长培训班各一期,举办第二届全省养老护 理员职业技能大赛,逐步提升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增 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将专项行动纳入年度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 部署和抓落实,继续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协调解决重点难点 问题,确保养老院服务质量稳步提升。

(二)推进长效监管。着力推进服务质量管理模式由突 击性的集中排查整治向依靠制度常态化监管的长效机制转 变。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长效机制,切实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坚持用标准、 制度来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通过常态化、规范化、标 准化的方法来促进养老院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各地要继续督 促养老机构通过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 基础信息和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为集中研判工作进展、动态 督促落实提供数据支撑。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继续通过电视媒体、报刊 杂志、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广泛宣传专项行动,宣 传正面

(四)做好全面总结。各市州民政部门要牵头对 2017 年以来的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总结,并于 11 月 20 日前向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书面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内 容主要包括专项行动四年来主要工作及成效、存在突出问 题、意见建议和下一步落实长效机制的打算。 省民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场监管局                  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0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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