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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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1 23:09:10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宁政办函〔2020〕49号


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提请建立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宁民发〔2020〕68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自治区民政厅牵头的自治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公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养老服务的部署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8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自治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拟出台的养老服务法规和重要政策,拟订推动养老服务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部署实施养老服务改革创新重点事项,督促检查养老服务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各地、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厅、国资委、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扶贫办、医保局,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消防救援总队等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自治区民政厅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不再另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民政厅分管养老服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落实情况定期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对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四、工作要求

自治区民政厅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深入研究养老服务发展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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