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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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15:29:22
上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沪民养老发〔2024〕13 号

各涉农区民政局:

现将《关于推进本市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4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本市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工作指引

一、目的依据

1.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等重要指示精神,推进实施《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20号)、《上海市“颐美乡村”养老服务提升计划(2024—2026年)》(沪民养老〔2024〕1号)。

2.结合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统筹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在村级层面强化多功能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提供适合农村养老习惯、适应农村老年人实际需求的集中照护服务和自治互助服务。

3.因地制宜建设乡村长者照护之家。2024年新增30个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到2025年底,全市乡村长者照护之家不少于100家,2026年后持续推进。

二、功能定位

1.乡村长者照护之家是农村养老服务的重要内容,有别于一般的养老机构和城市地区的长者照护之家。主要是围绕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习惯和实际需求,重点面向有集中生活、照料等需求或自有房屋已流转的老年人,提供居住、互助和一定专业水准的生活照护等服务。

2.乡村长者照护之家优先保障本村有需要的老年人获得相关养老服务,服务内容和收费应充分考虑农村老年人的养老生活习惯和支付能力。以市场化方式运营的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必须明确一定比例的床位保障本村老年人。规模较大、服务能力较强的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可以向邻近村拓展服务。

三、场所建设

1.场地来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有待转型的农村建设用地及相关工业、仓储等房屋;农村集体公共设施用地及其房屋;闲置宅基地及其房屋等。

2.配置要求。高龄、失能老年人较多的村或几个相邻村应建有一处乡村长者照护之家。乡村振兴示范村应将乡村长者照护之家等养老服务设施优先配置到位。已建有村级养老机构的,可依托养老机构开展相关服务,需明确乡村长者照护之家的具体服务区域。

3.建设规模。根据村老年人数量、分布情况和设施管理模式等确定乡村长者照护的建设规模。小规模的一般设置床位10—30张,较大规模的床位一般不超过100张。床位总量不超过49张(含)的,床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宜低于300平方米;超过49张的,床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居室内单床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每间居室床位设置不宜超过3张。

4.建设要求

(1)乡村长者照护之家选址应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基本生活照料、日常文化娱乐活动开展等空间需要,宜为低层建筑或建筑物底层,附近无污染源,所在建筑设施有相对独立的出入口,有条件的场所宜设置室外活动场所。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可与镇、村的睦邻点等已有养老服务设施、卫生服务设施、党群服务设施、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等多种空间场所、资源整合建设。

(2)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建筑设计可参照《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DG/TJ08-82-2020)中全托型社区托养服务设施要求。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应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和持有国家资格证书的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配备相应的无障碍、技防、照明、防滑、紧急呼叫、卫生消毒等设施设备。

(3)有条件的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可参照“明厨亮灶”相关要求提升餐食加工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开设小型食堂的,应符合《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中相应规模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相关要求;由乡镇社区长者食堂或助餐点提供送餐服务的,从其相关要求。

(4)规模较大、具备条件的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可以登记为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相关建设、管理要求运营。

四、服务内容

1.基本服务

基本服务是指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应当提供的服务。包括:

——集中住养。为有集中住养需要的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起居空间、设施设备和必要的服务。

——老年助餐。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可为周边老年人提供“搭伙”就餐、居家制餐或邻里送餐等便利。乡村长者照护之家纳入乡镇为老助餐服务的配送点,具备条件的可现场制作或送餐上门。

——邻里互助。积极发扬邻里守望优势,依托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建立邻里互助社交场所,为周边老年人提供聊天社交、互助关爱等服务。

2.拓展服务

拓展服务是指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资源,为入住老人和周边居民提供各种支持性、特色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康养指导。联合乡村医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定期开展上门巡诊、健康宣教、康养指导等服务。

——居家支持。为周边有需要的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健康指导、助浴、助洁等上门服务以及为家庭护老者提供照护培训等,有条件的可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

——养老顾问。依靠镇(村)“养老顾问”,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资源链接、照料技能培训等服务。

——科教文娱。依据老年人需求提供图书阅览、营养保健、手工园艺、农业和科技产品知识普及,以及其他喜闻乐见的文娱活动等。

——公共议事。村(居)基层党支部可依托乡村长者照护之家,调动村民参与自治、共治积极性,打造老年人的议事和自治空间。

——特色服务。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可根据自身设施条件及资源禀赋,开展形式多样的个性化特色服务。如非遗传承、共建菜地、心理咨询、法律援助、智能设备使用辅导、组建兴趣小组等。

五、管理要求

1.举办主体。乡村长者照护之家主要由镇(乡)人民政府举办,村委会、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也可因地制宜协办或举办。鼓励村民、爱心企业或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举办或提供服务。

2.名称规范。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名称原则上统一为“上海市**区**村(**)长者照护之家”。括号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品牌、序号等字号。

3.服务协议。采取老年人自愿、子女同意的原则,由举办主体或运营单位与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和责任等。

4.管理提示。根据自身服务与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公约、活动规则、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等,并在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运营单位应做好活动记录、经费账本等台账管理。场所内消防、水电煤、防暑降温、冬季取暖等设施设备需定期检查。若发生重大事项,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所在街镇并在街镇和区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妥善处理。

5.服务人员。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应配备必要的管理及工作人员。鼓励批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化运营,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鼓励和支持村居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为老年人提供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养老服务人员。提供专业服务的从业人员应符合本市养老服务人员相关规定。

——志愿服务团队。鼓励和支持各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村居工作人员参与活动指导、知识培训、心理建设等,着力提升乡村长者照护之家的能力建设。

——党建服务团队。依靠农村基层党组织链接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其他服务人员。可根据需要设置其他公益性岗位,也可以通过设施场所的资源整合,加强与其他机构服务人员的共享合作。

六、扶持政策

(一)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具备以下一种或多种设施功能、且符合相关设置要求的,可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3号)、《关于鼓励利用农村存量资源开展改造乡村长者照护之家试点的意见》(沪民养老发〔2021〕1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1〕5号)、《关于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行水、电、管道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0〕2号)、《关于积极推动本市家庭照护床位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沪民规〔2023〕11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相应补贴政策。

1.新增养老床位。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各区政府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配补;由各区政府给予运营补贴,自正式执业之日起补贴三年,按照每张床位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2.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对乡村长者照护之家中设置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区财政按照不低于1∶1配比,各区可加大配比力度支持发展。

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每个认知障碍照护单元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各区对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给予运营补贴,自正式执业之日起补贴三年,按照每张床位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3.护理型床位。乡村长者照护之家中设置护理型床位的,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区财政各承担50%。

4.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乡村长者照护之家中单独设置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项目建设投资额分档补贴:30万元(含)—5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60万元(含)—9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100万元(含)—14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40万元;150万元以上(含)的,一次性补贴60万元。各区按照不低于1∶1配比。

5.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乡村长者照护之家,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供餐能力分档补贴:属于社区长者食堂,供餐能力在每天800客及以上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500(含)—799客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150(含)—499客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属于老年助餐点的,一次性补贴1万元。各区按照不低于1∶1配比。

6.乡村长者照护之家符合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奖补待遇。

7.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可享受本市关于养老机构和社区为老服务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的相关政策,纳入综合责任保险保障范围。

8.乡村长者照护之家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适用《关于本市养老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的有关优惠政策。

9.单个乡村长者照护之家享受上述各项市级补贴资金的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金额的50%。中央资金可用于支持项目建设自筹资金部分,但中央资金和市级补贴资金之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项目总投资包含方案设计、工程造价、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实施、项目审价及设施设备和服务采购等本文件规定内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结算金额以预算批复金额、项目审价报告或采购合同等为准。

(二)资金使用范围。财政补贴资金和中央资金可用于项目新建、改(扩)建、装修等相关环节支出,以及日常运营中设施设备、服务采购等方面支出。

(三)各区、各镇(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建设、开办、租金、人员、日常运营等方面的资助政策。鼓励各村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对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建设与运营给予支持。鼓励公益慈善基金会、社区基金会、乡镇爱心单位和个人积极支持和参与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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