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综合待遇,填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身故后无丧葬补助的政策空白,根据《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及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0〕10号)、《和龙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和政办发〔2021〕7号)精神,我市于2021年6月起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现就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发放范围及标准
(一)发放对象及补助标准
2021年6月1日(含当天)后死亡且领取和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标准为一次性补助600元。
(二)下列情形不予发放
1.死亡时按照相关规定已不符合和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人员;
2.死亡时处于服刑期间人员;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发放的情形。
二、领取方式
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死亡人员银行卡(也可为法定继承人、指定继承人的银行卡)在参保人死亡后的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局或户籍所属乡镇、社区办理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办理完成注销手续后,市社保局于当月将丧葬补助金发放至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因延迟申报导致多领养老金的,丧葬补助金优先抵扣多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
三、资金来源及监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由和龙市财政全额承担,所用资金接受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丧葬补助金的,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和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